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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24-03-26 来源: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2月28日,徐州市政府第161号令发布,修改后的《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正式施行。3月21日,徐州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司法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办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老版《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已有9年。随着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的修订以及国家机构改革和相关行业政策的变化,原《办法》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管理和现实需求,特别是经营权管理期限问题、经营权转让、信誉考核等规定亟需修订。为贯彻落实新的政策要求和发展理念,在对经营权期限调整等关键问题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市政府将《办法》确定为2023年度政府规章修改项目。

   修改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调整管理部门和适应对象名称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表述,将办法名称和相关条款中的“出租汽车”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按照主管部门职能要求,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调整本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缓解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经营困难的实际需要,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客运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的规定,结合省有关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纾困解难工作的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本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六年修改为七年,与车辆报废更新同步。

   三、明确个体经营者经营权转让变更条件

   为规范转让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限制,明确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转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由权利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四、调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根据上位法调整,对应调整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和考核内容。

   重点解读:

   1、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的调整基于哪些考虑?

   一是符合上位法相关要求。《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四到八年”。

   二是行业健康发展需要。由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使用七年强制报废,将经营权期限由六年修改为七年,车辆营运期限与报废期限将保持一致,可避免经营权到期车辆转为黑车运营的情况发生。

   三是有利于缓解巡游出租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经营困难。近年来,我市巡游出租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收益下降明显,经营较为困难。将经营权期限由六年修改为七年,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多了一年的经营权,可以切实降低运营成本,增加收入。

   2、《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也修改了经营权转让的条件,修改后和从前有什么不同?

   针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方面,《办法》的修改取消了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因死亡、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只能由符合规定的配偶、子女、父母继续经营的限制规定。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转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由权利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即可。

  


原文链接: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24/3/26/art_41626_11201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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